否認子女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V-113-親-71-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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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71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否認子女,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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