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V-113-親-71-20241216-2
字號
親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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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7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祐霖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裁定業於113年11月15日寄存並於113年11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