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子女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V-113-親-72-20241111-1
字號
親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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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72號 原 告 A01 法定代理人 A02 被 告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核認領子女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 酌定親權暨扶養費部分,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 請求,應徵費用1,000元;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新臺幣(下同)3,3 19,450元部分,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徵費用2,000元。上 開費用,合計應徵收6,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2,0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