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CDV-113-親-74-20250211-2
字號
親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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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7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