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V-113-訴-1006-2025021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文宗 蘇美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請 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 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 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 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4年度台 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請求 分割共有物,其於第一審審理時主張因分割所受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390,731元,是本件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47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