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V-113-訴-1026-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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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26號 原 告 曾威愷 被 告 歐淑女 劉家煌 謝承緯 吳杰穎 侯佳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吳杰穎、侯佳伶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間發現其住處公寓頂樓加壓馬達出現異 常,通知被告希望就加壓馬達施作防震處理以避免建物共鳴,詎被告劉家煌及謝承緯等人竟心生不滿,於111年5年1日登門與原告發生爭執,被告謝承緯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行舉止,被告劉家煌則以向前推擠欲攻擊之方式恐嚇及侮辱原告;被告即4樓屋主歐淑女不僅毫無作為,甚至請被告劉家煌、謝承緯等人登門搗亂。被告歐淑女、劉家煌、謝承緯長期放任加壓馬達製造噪音,上開行為更涉及恐嚇及公然侮辱等犯罪。  ㈡於112年10月16日,原告與被告吳杰穎、侯佳伶、謝承緯在新 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因水管修繕工程發生爭執,被告吳杰穎、侯佳伶、謝承緯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行舉止,恐嚇及侮辱原告。  ㈢上開兩次事件,被告分別在公寓樓梯、馬路等公共場合大吵 大鬧,鬧得鄰里皆知,不僅侵害原告名譽,亦致原告身心受到影響,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⒈被告歐淑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付之利息;⒉被告劉家煌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付之利息;⒊被告謝承緯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付之利息;⒋被告吳杰穎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付之利息。⒌被告侯佳伶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付之利息;⒍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答辯均以:依原告起訴之事實及理由以觀,實難以認定 被告有何侵害其權利或利益之行為;再者,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損害如何計算?行為與損害間之關聯為何?故原告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遭被告分別於前揭時間,以作勢毆打或言語恫嚇等 方式恐嚇及侮辱,侵害其名譽並致身心受有影響,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為被告否認,並前情詞置辯,故本件爭點為:被告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有無理由?論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若不合於上開成立要件,自難謂有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存在。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分別為上開侵權行為之事實,均為被告否 認,而原告雖提出附表一、二相關之錄影或錄音檔案,然本院審酌被告謝承緯、吳杰穎、侯佳伶如附表一、二之言語,僅係雙方爭執時,被告謝承緯、吳杰穎、侯佳伶向原告嗆聲之言論,語氣雖非平和,但難認有積極加害原告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意思,亦無從認定有妨害原告名譽的情形,是被告謝承緯、吳杰穎、侯佳伶之言語縱令原告不悅,但並未達到恐嚇及侮辱之程度,無法認定已有侵害原告身心健康及名譽。  ㈢又原告稱被告謝承緯、劉家煌有捶打其住處鐵門或作勢欲毆 打原告,及被告吳杰穎作勢欲毆打原告並揮打安全帽等情,然原告提出之錄影檔案並無相關畫面,從錄音檔案尚難還原當時真實的爭執狀況,是以,本院尚難僅憑錄音檔案,即認定被告謝承緯、劉家煌、吳杰穎上開舉動已經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至於原告另主張住處4樓屋主即被告歐淑女請被告劉家煌、謝承緯等人登門搗亂云云,並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供本院審酌,本院無從認定被告歐淑女有何侵權行為。 四、綜上所述,原告並未能就本件侵權行為事實為充足之舉證, 依前揭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一(被告謝承緯部分) 「阿你是勒靠逆蛤」、「是安怎啦」;「看厝邊啥代誌找我們講啦,免找溫母啦」、「報警也沒關係啦」、「加壓馬達住4樓的每個人都有啦」、「後面的也都有加壓馬達啦,你們旁邊也有啦」、「為什麼都說我們家的」、「很大聲,我們就有辦法睡你們沒辦法睡」、「我們有辦法睡你們沒辦法睡」、「很大聲,我們沒錢好換啦,不然你掏錢來讓我換新的啦」、「安怎歐都拜啦」、「動手嘛不怕你啦來啦」、(大力撞擊鐵門)、「來啊、白目」、「你兒子真的太白目啦」、「來啊再槌一次,你再槌一次,我現在在錄影,槌阿槌阿槌阿槌阿,來啊,孬種」、「試看看啦我幹你哎啦」、「你站在旁邊加壓馬達都嘛有聲音阿」、「這你若去找問水電給人家笑死啦」、「叫你兒子稍止哎啦」、「麥在那嚨講阮沒需要這樣啦」、「睡不著吃藥啦」「謀就有問題要看醫生啦」、「有啥間題找我,你爸吃清飯等你兼泡茶」。 附表二(被告吳杰穎、侯佳伶、謝承緯部分) 被告吳杰穎:「怎樣」、「沒關係啊,看你現在想怎麼樣嘛」、「怎麼樣,沒關係」、「我住這你住樓上,無要緊,大家相堵會到,看欲安怎」;被告侯佳伶:「你咖點唉啦」;被告吳杰穎:(撞擊安全帽作勢攻擊)、「要怎樣啦」、(撞擊安全帽)、「安怎」、「我打我家安全帽,甘你啥米屁事」、「我打我家安全帽,跟你什麼關係啦」、(作勢攻擊用力敲打)、「你嘛咖點仔我跟你說」、「你現在指三小」;被告侯佳伶:「你在那邊說白爛喔」、被告謝承緯:「阿是要講啥啦,不然出來外面講」;被告吳杰穎:「我甲你說,要就快點帶上去」;被告侯佳伶:「不然等下人不見你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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