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V-113-訴-1050-202502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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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50號 原 告 邱陳秋菊 陳秋蘭 陳堃煌 陳碧雲 陳碧玲 陳真真 陳碧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黃光賢律師 許靖傑律師 被 告 陳輝煌 訴訟代理人 葉茂華律師 追加被告 蘇月嬌 陳鴻展 陳心怡 陳心雅 陳心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1,39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為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另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陳輝煌、蘇月嬌、陳鴻展、陳心 怡、陳心雅、陳心慈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113年11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1302(1)(面積46.40平方公尺)、1307(1)(面積68.53平方公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㈡被告陳輝煌、蘇月嬌、陳鴻展、陳心怡、陳心雅、陳心慈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67,5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陳輝煌、蘇月嬌、陳鴻展、陳心怡、陳心雅、陳心慈應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遷讓返還主文第1項所示建物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各新臺幣1,875元。㈣上開第二、三項之給付,如其中一被告已履行全部或一部,他被告於履行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㈤被告陳輝煌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113年11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1302(2)(面積32.33平方公尺)、1307(2)(面積13.37平方公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㈥被告陳輝煌應給付原告各22,5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㈦被告陳輝煌應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至遷讓返還主文第5項所示建物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各新臺幣625元。 三、原告聲明第一項、第五項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101,056元( 如附表所示);聲明第二項、第六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30,000元(計算式:(67,500+22,500)元×7人=630,000元);又前開聲明第三項及第七項係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併算價額,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各原告自113年1月8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14日止,共計7日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合計為3,955元(計算式:(625+1,875)元×(7/31)×7人=3,9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35,011元(計算式:1,101,056元+630,000元+3,955=1,735,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6,83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1,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民國;新臺幣) 地 號 占有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112年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占有使用面積價值(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1302(1)】 46.40 9,200 426,880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1307(1)】 68.53 4,600 315,23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1302(2)】 32.33 9,200 297,43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1307(2)】 13.37 4,600 61,502 合計 1,10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