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CDV-113-訴-106-2024110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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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張廷嘉 訴訟代理人 黃念儂律師 陳奕安律師 被 告 龎家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龐家名」之記載,應 更正為「被告龎家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