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3-訴-1061-20250205-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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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卡多摩嬰童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旭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6,15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旭實業有限公司、曾武雄間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6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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