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3
案號
PCDV-113-訴-1078-20250213-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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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8號 上 訴 人 洪睿志 被上訴人 張瑞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7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 明為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