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V-113-訴-1092-20250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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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宴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江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2月10日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之訴訟標 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1625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04萬3,832元,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3,604萬3,832元,應徵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9萬3,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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