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V-113-訴-1110-20241205-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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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0號 原 告 陳秋虹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4元應予以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2,105,42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21,889元,原告共計繳納第22,483元(計算式:10,130元+12,353元=22,483元),溢繳594元(計算式:22,483元-21,889元=594元),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