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V-113-訴-1110-20250109-5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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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10號 原 告 陳秋虹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被 告 陳韋呈 追加被告 張玉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賴奐宇律師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陳韋呈、張玉鳳應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6,394元,並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遷讓房 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64,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陳韋呈、張玉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6,394元,及自 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6 4,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有如本裁定主文欄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