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V-113-訴-1146-20250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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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俞伯璋 陳昭誠 林育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康樹德 李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按依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 定為準」即依當事人起訴狀、上訴狀及抗告狀繫屬法院時為準, 以該書狀繫屬法院的日期適用新、舊法。本件民事上訴狀係於民 國114年1月8日提出到院,故應依114年1月1日施行「後」之「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為計。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依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判意旨參照)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15,391元(見本院卷第21、2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兩造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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