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V-113-訴-1167-2024100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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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瓊蓮 蔡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盛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郭瓊蓮、蔡秉輝各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2人 「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郭瓊蓮、蔡秉輝「分別」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分別」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