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買賣價金等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V-113-訴-1169-2025012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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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美錦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鄭秀梅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