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V-113-訴-1189-202410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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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昇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和間因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為上訴人與唯聖 建設有限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以及被上訴人與唯聖建設有限公 司間董事委任關係,而委任關係為債之契約,核為因財產權涉訟 ,然因上開訴訟標的無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上訴人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亦不能核定,爰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 之,是本件上訴利益為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