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V-113-訴-1196-20250225-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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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澤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泰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御軒食品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 字第119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8,5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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