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3-訴-1216-202410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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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6號 上 訴 人 蘇聖賢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 被 上訴人 蘇恩儀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