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V-113-訴-1217-2024110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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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簡萬寧 法定代理人 簡志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勤、簡德發、簡豐源、簡金桂、簡麗美 、簡麗瓊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37,2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