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V-113-訴-1237-2025010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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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文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