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V-113-訴-1248-202501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8號 原 告 江承諺 指定送達:臺北北門○○○000○○○ 訴訟代理人 劉文海 被 告 江建忠 訴訟代理人 葉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 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