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CDV-113-訴-1251-20241101-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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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幸旻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瑞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4,139元(見板 簡卷第79至8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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