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CDV-113-訴-1251-20241101-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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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51號 抗 告 人 即反訴原告 林幸旻 上列抗告人即反訴原告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林瑞宜間請求返還租 賃房屋等事,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駁回反訴之 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提起抗告 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 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