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V-113-訴-1286-2024120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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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家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焦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28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