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V-113-訴-130-202501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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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戴春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采蘋、羅正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0號第一審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414萬6,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1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 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