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DV-113-訴-1312-20250321-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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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12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黃宗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有關「原告滙城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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