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V-113-訴-1322-20241008-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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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恩 (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李○○ (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吳○○ (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9月23日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而原判決主文第 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666號核定為55 萬元,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 上訴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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