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V-113-訴-1330-2024111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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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林正智 被上訴人 至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玉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1330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15 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