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DV-113-訴-1333-20241126-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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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3號 上 訴 人 王仲之 被 上訴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禎祥 被 上訴人 簡麗紋 馮君正 薛櫻杰 陳玫蓉 郭淑美 黃鐵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71,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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