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V-113-訴-1335-202501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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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晉銘 吳欣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請求塗銷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 3年1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32,3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 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17元(肆萬參仟參佰 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 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