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DV-113-訴-1337-20250320-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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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相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等3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 337號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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