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3-訴-1342-20250205-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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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魯大海(Michael Linus Le Houllier)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逗點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 全部,包含請求刊登道歉書面部分及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部分提起上訴,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刊登道歉書 面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6750元;就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是上訴人應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37957元(計算式:31207+6750=37957)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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