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CDV-113-訴-135-20250328-5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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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明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植梁 被上訴 人 張美琪 訴訟代理人 郭佩佩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美琪因113年訴字第135號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15萬8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746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