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3-訴-1362-20250331-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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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6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孫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偉翔、李姵綺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612,000元(計算式:112000+500000=612000),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2,3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