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訴-1374-20241227-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4號 上 訴 人 吳璨志 被 上訴人 楊月 林阿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1月1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74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 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 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