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V-113-訴-1383-202411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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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3號 原 告 皓恩創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碩 訴訟代理人 鄧又輔律師 被 告 林彥伃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賴俊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744號被告林彥伃侵占等案件之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罪、第336 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罪等犯罪嫌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113年9月5日以111年度偵字第41578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訴字第744號案件審理中,尚未終結,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1578號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附於見本院限閱卷),復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誤,經核被告所涉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