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DV-113-訴-1392-20241209-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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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2號 上 訴 人 邱喆宇 邱喆希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春燕 被 上 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被 上 訴人 邱奕宗 羅秉睿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11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121萬6,332元(本院卷第26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8 ,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