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CDV-113-訴-1432-2024110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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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32號 原 告 王秀吟 訴訟代理人 蔡承翰律師 被 告 向助坤 被 告 謝炘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錢瑩龍律師 複代理人 方怡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被告向助坤自民國113 年4月2日起;被告謝炘妤自113年7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台幣肆拾萬元預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1原告與被告向助坤於民國84年1月12日登記結婚,被告向助坤 為遊覽車司機,原告原任職於電子公司,婚後育有向○妤、向○莉兩女。被告向助坤長年在外跑車,多日未歸係屬家常便飯,原告仍恪守妻子本分,照顧家庭,去婆家探視,並於110年仍有祭拜向家祖先(原證16)。被告謝炘妤為遊覽車隨車小姐,其明知被告向助坤與原告間有婚姻關係存在,仍與被告向助坤於105年1月間發生性關係,於000年0月00日生下一子。被告向助坤於106年1月間,返回住處將其祖先牌位拿走,並未告知理由即離家,原告於106年2月間曾以LINE與被告向助坤聯繫請其回家,祝他生日快樂,關心其身體健康或由女兒與被告向助坤連繫問候,惟被告向助坤均拒絕回家。依網路部落客於108年7月21日針對被告謝炘妤所經營之香味亭鍋燒麵所發表之食記,第一張照片即可見到被告向助坤之身影,倘被告二人未繼續交往,為何被告向助坤會出現在被告謝炘妤的店內?又依被告訴訟代理人陳述,被告向助坤於111年5月間確診感染新冠肺炎第一時間,係打電話給被告謝炘妤求助。被告向助坤之女向○莉、被告謝炘妤均有加入臺大醫院所建立之LINE群組,被告謝炘妤將其與被告向助坤所生之子之錄音檔上傳至該群組,子稱被告向坤助為爸爸,欲激發向助坤的求生意志,可證被告二人持續交往中,否則小孩不會認識被告向助坤為其父親。111年7月4日,被告謝炘妤以被告向助坤之帳號登入向助坤之臉書稱「我不是小向本人,我是小向的太太,小向在病危,我討錢討不到這些錢,都欠很多年了,每個人都裝死」(原證19),被告向助坤對其女兒稱「她所有臉書的事都是我授權的,妳要告她,我就告你媽」(原證20),可見被告謝炘妤對外以向助坤之妻自居,並取得向助坤之認同。被告向助坤於同年8月7日、8月15日曾以LINE對其女向○妤、原告之弟王順平自承「在外面另組家庭」(見原證4)、「外面有生小孩對婚姻不忠」等語(見原證5),故被告謝炘妤辯稱:其與被告向助坤於105年1月發生性關係一次後,即未再與被告向助坤交往等語,並不可採。綜上,被告二人外遇生有乙子,並另組家庭,共同故意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2被告向助坤平時駕駛遊覽車之油錢、維修費、保養費均由原 告之台新銀行信用卡及中國信託信用卡支付,被告向助坤並未提供原告母女生活費。保平路之房貸亦係由原告之上海銀行、國泰銀行帳戶扣款,非由被告向助坤清償。被告向助坤稱原告未曾至其遊覽車協助清潔,探訪被告向助坤等語,然試問被告向助坤,是否曾於原告工作地點探視原告?或替原告打掃工作地點?又原告與女兒需要早起上班上學,故早就盥洗完畢上床睡覺,不會拖到深夜與被告向助坤爭搶浴室,況且洗完澡再上床睡覺,本係應有之衛生習慣,被告向助坤拖延不為,反稱原告不讓被告向助坤上床睡覺,向助坤只能睡客廳沙發,以此作為婚姻破綻之原因,實無道理。被告向助坤離家後,原告於106年2月16日以LINE與被告向助坤之妹妹向翠瑛連絡,要幫向助坤過生日(原證14);原告於107年2月16日以LINE詢問被告向助坤何時回家,於107年3月11日祝福向助坤生日快樂,關心其身體健康(見原證1);原告之女向○莉於111年5月30日以LINE與向助坤通話,歡迎向助坤回家,並關心其身體健康(見原證2),原告之女向○妤逢年過節,或係颱風地震,均有即時對向助坤表達關心(見原證15),反而係被告向助坤已讀不回。原告前往被告向助坤母親家探視,曾找尋婆婆未果才離開,並非如被告向助坤所稱「在客廳滑手機後便離去」,原告亦否認曾說「她不要房子,她要500萬」等語,被告向助坤雖拋妻棄女數年,然原告仍有返回夫家祭拜向家祖先。向助坤在台大住院期間並無任何人向原告提起手術同意書要原告簽名乙事,何來原告拒絕簽名之情事。原告係在臺大群組上第一次得知被告二人已經外遇生子,原告為不回家之丈夫苦守寒窯多年,被告向助坤竟大言不慚,指責原告未前往醫院探視。保平路住處之所有權人為原告,原告因住處大門使用多年而有換鎖之必要,被告向助坤如要返家,自可先與原告連絡,卻於113年4月28日晚上9時10分許攜械破壞門鎖,並入內翻箱倒櫃,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護字第1026號核發保護令,命被告應遠離保平路住處。被告向助坤大男人主義,對家庭不負責任,不思己過,反而合理化自己外遇生子之惡行,毫無悔意,對原告造成二次傷害。被告向助坤係於104年間與被告謝炘妤交往,於105年1月與被告謝炘妤暗結珠胎,於000年0月00日產下乙子,被告向助坤多年來埋怨原告未替他生子,因此被告向助坤於106年間為了被告謝炘妤拋妻棄女,多年來不聞不問,原告苦守寒窯,獨自照顧女兒長大成人,豈有可能於111年6月知悉被告二人外遇生子,原告無任何精神上痛苦? 二、被告則以: 1兩造已於113年5月21日經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360號離婚等 事件,調解離婚成立。 2被告向助坤與原告於84年1月12日登記結婚,被告向助坤為遊覽車司機,原告任職於電子公司,婚後育有向○妤、向○莉兩女。被告向助坤以開遊覽車為業,為使原告及女兒們生活無憂,每日清晨5點出門、直至深夜11、12時方返家,平日工時已長,縱於假日亦接單跑車,近乎全年無休,為家庭經濟主要來源,97年間,49歲之原告退休,自此,被告向助坤獨力擔起全家經濟之重擔。被告向助坤婚前出資75萬元購買新店預售屋套房乙戶(下稱新店套房),於85年間完工交屋,即以原告為登記名義人,因原告之父親以122萬元協助清償房貸餘額,原告便以此名義,要求被告向助坤將新店套房租金收益由其父收取,歷經二十餘年,租金收益早已逾122萬元,惟被告向助坤對此未曾爭執。97年間,被告向助坤出資並貸款購買永和區保平路000巷00號3樓(下稱保平路住處),亦以原告為登記名義人,至105年由被告向助坤獨力將貸款清償完畢。被告向助坤於婚後,將所有收入交由原告代為保管,還有將被告向助坤存放報酬、主要使用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等交予原告代為保管。每月接送宗教團體包車收入,合計約6、7萬元之現金(於向助坤跑車15年期間,合計約1200餘萬元),亦全數交予原告作為家用。98年間,原告之妹妹經營旅行社,被告向助坤為其跑車、派車,每次行程收費5、6萬元,向助坤僅拿取其中1萬元用以支付油錢及司機費用,其餘亦均交由原告與其妹結算、收取,期間累計有400餘萬元。被告向助坤將所有收入交予原告代為管理,足敷家庭生活開銷,惟原告從未滿足,不時對被告向助坤表示沒錢、要求向助坤補貼其娘家人經濟需求,甚至要向助坤為原告妹妹辦理二胎房貸等,顯將被告向助坤視為提款機,導致被告向助坤與原告婚姻關係發生齲齬。被告向助坤事後方知原告於96年時,即擅自以向助坤之保單質借金錢予其妹、其後甚至將向助坤中國信託帳戶內包含向助坤退休金、向助坤母親身故保險金等高達1,500多萬元之款項,以密集提領、或移轉至自己、其父、其妹公司之帳戶等方式掏空,此部分業經被告向助坤提告,刻正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333號偵辦中。去年被告向助坤更獲悉,原告早於111年11月間,將保平路住處移轉登記至弟弟王順平名下、新店套房則移轉登記至女兒向○妤名下。 3被告向助坤係遊覽車司機,與原告二十餘年之夫妻生涯,原告不僅從未協助處理遊覽車清潔工作,且於被告向助坤收班、自行清潔遊覽車、深夜返家時,仍不斷以金錢問題轟炸向助坤,又因家中浴室遭原告與女兒佔用,向助坤未能洗澡,原告卻以向助坤未洗澡為由不得上床睡覺,向助坤僅能選擇客廳沙發就寢,翌日再梳洗上班。駕駛遊覽車不僅因工時長、須高度專注而極為耗費心神,每趟旅程肩負全車40多名旅客之生命安危,身心壓力亦高,如此疲憊卻無法充分休息,原告復又不時於向助坤休息時間,以各式金錢問題轟炸向助坤,加以104年間向助坤開始跑夜車,因而向助坤便開始以遊覽車為家,即使如此,被告向助坤仍不時以簡訊關心家裡情況,原告明知被告向助坤之遊覽車停放位置,卻從未至車上探望或關心慰問,與向助坤形同陌路。 4原告不僅不願祭拜向家祖先、亦始終不願親近被告向助坤之母親,即便退休後閒暇時間甚多,仍不願代向助坤照顧母親,縱使前往婆家,亦僅係交差了事,經常連婆婆之面未見便返家。被告向助坤之母親係於106年1月9日因嘔吐物阻塞窒息倒臥在廁所內離世,當時夜間6、7時,原告前往婆家,停留逾1小時,竟僅於客廳沙發滑手機後便離去,未發現當時已倒臥於廁所地板上之婆婆,顯然視婆婆為無物。當日,向助坤妹妹向慧瑛於原告離去不久後返家,發現母親倒臥在廁所,雖隨即撥打110報案,然為時已晚。此為向助坤心中難以抹滅的傷痛,迄今仍無法釋懷。向助坤每日清晨出門、深夜返家,縱連假日亦未休息,基於信賴將一切託負予原告,原告不願代為分擔,竟發生此事;尤有甚者向助坤母親相驗當日,向家舉家悲慟萬分,原告竟僅在意遺產,對向助坤表示「她不要房子,她要500萬」,足稽原告未將向助坤視為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配偶,夫妻情義蕩然無存,被告向助坤至此亦對原告心灰意冷,遂與原告分居。 5111年5月17日,被告向助坤因罹患新冠肺炎打電話給被告謝 炘妤送台大醫院急救,期間昏迷14日,院方曾多次下達病危通知,被告向助坤之妹妹不斷聯繫原告,要求原告前來醫院簽署手術同意書,均遭原告無情拒絕,所幸被告向助坤自行甦醒,共住院四十餘日至7月4日方出院,期間原告或女兒均未前來探視。向助坤出院後,曾返回與原告保平路住處欲取回個人證件、資料等,未料,原告不知於何時,已將門鎖更換,被告向助坤不得其門而入,原告早無與被告向助坤共同生活之意思甚明。被告謝炘妤於104年中、後,協助向助坤遊覽車業務,為隨車小姐,其雖於105年1月間,在明知向助坤與原告仍有婚姻關係存在下,與向助坤發生性關係致懷孕生子,地點在內湖區成功路的大客車停車場,惟發生該次性關係後,兩人均謹守男女分際,並未交往。被告謝炘妤於小孩出生後迄今,均係獨自照顧、扶養小孩,從無介入原告與被告向助坤婚姻關係之意思,更無使小孩認祖歸宗之念頭。111年5月間,係向助坤因新冠肺炎遭遇生死存亡之際,為激勵其求生意志,被告謝炘妤方使小孩透過視訊稱向助坤「爸爸」。原告與被告向助坤之婚姻關係,於104年間被告向助坤以遊覽車為家,即已名存實亡,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狀態蕩然無存,原告今再重執配偶權,以向助坤與謝炘妤發生性關係產下乙子,主張配偶權受侵害,而有精神上痛苦,實無理由。原告稱其於111年6月才知道被告二人生有乙子,之前有八年,夫妻二人毫無互動,縱使原告因此受有痛苦,亦屬輕微。事實上,要不是向助坤病危,需要原告出面處理醫療問題,雙方恐到現在仍不會往來。被告向助坤、謝炘妤從來沒有否認是朋友關係,但不能說向助坤去謝炘妤店裡看小孩,就說是逾越男女朋友分際。原告指稱被告二人在萬華區共組家庭,純屬原告臆測,並無此事。 6被告向助坤一生積蓄均為原告所侵占,新冠疫情肆虐後,向 助坤有近三年幾乎無收入,目前亦因新冠重症後身體狀況不佳,且已近65歲屆退休之齡,無法再如過去長時間開遊覽車,現僅有零星代班之工作機會,而被告謝炘妤本以賣鍋燒麵為業,惟因生意不佳已將攤位轉讓出去,現亦係打零工維生等情,尚需扶養小孩(現年8歲),原告請求慰撫金之數額顯然過高等語置辯。 7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之事實: 1原告與被告向助坤於民國84年1月12日登記結婚,被告向助坤 為遊覽車司機,原告原任職於電子公司,婚後育有向○妤、向○莉兩女。於113年5月21日經法院調解離婚,並於113年5月27日申請登記。 2被告謝炘妤為遊覽車隨車小姐,明知被告向助坤與原告間有 婚姻關係存在,仍於105年1月間與被告向助坤發生性關係,於000年0月00日生下一子。 3被告向助坤於106年1月間離開與原告共同居住之保平路住處 。 4被告向助坤於111年5月間因染新冠肺炎於第一時間打電話給 被告謝炘妤求助,送台大醫院救治,被告向助坤之女向○莉、被告謝炘妤均有加入臺大醫院所建立之LINE群組,被告謝炘妤將其與被告向助坤所生之子之錄音檔上傳至該群組,稱被告向坤助為爸爸,欲激發向助坤的求生意志,原告至111年6月上旬才知道被告二人生有一子。 5被告向助坤之臉書於111年7月4日發文「我不是小向本人, 我是小向的太太,小向在病危,我討錢討不到這些錢,都欠 很多年了,每個人都裝死」。 四、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向助坤於84年1月12日登記結婚,被 告向助坤為遊覽車司機,原告原任職於電子公司,婚後育有向○妤、向○莉兩女。被告向助坤長年在外跑車,多日未歸係屬家常便飯,原告仍恪守妻子本分,照顧家庭,去婆家探視,並於110年仍有祭拜向家祖先。被告謝炘妤為遊覽車隨車小姐,明知被告向助坤與原告間有婚姻關係存在,仍與被告向助坤於105年1月間發生性關係,於000年0月00日生下一子,被告二人在外另組家庭。被告向助坤於106年1月間,返回住處將其祖先牌位拿走,並未告知理由即離家,原告於106年2月間曾以LINE與被告向助坤聯繫請其回家,祝他生日快樂,關心其身體健康或由女兒與被告向助坤連繫,被告向助坤均拒絕回家。依網路部落客於108年7月21日針對被告謝炘妤所經營之香味亭鍋燒麵所發表之食記,第一張照片即可見到被告向助坤之身影,倘被告二人未繼續交往,為何被告向助坤會出現在被告謝炘妤的店內?又依被告訴訟代理人陳述,被告向助坤於111年5月間確診感染新冠肺炎第一時間,係打電話給被告謝炘妤求助。被告向助坤之女向○莉、被告謝炘妤均有加入臺大醫院所建立之LINE群組,被告謝炘妤將其與被告向助坤所生之子之錄音檔上傳至該群組,稱被告向坤助為爸爸,欲激發向助坤的求生意志。原告至111年6月上旬才知道被告二人生有一子。111年7月4日,被告謝炘妤以被告向助坤之帳號登入臉書稱「我不是小向本人,我是小向的太太,小向在病危,我討錢討不到這些錢,都欠很多年了,每個人都裝死」(原證19),被告向助坤對其女兒稱「她所有臉書的事都是我授權的,妳要告她,我就告你媽」(原證20),可見被告謝炘妤對外以向助坤之妻自居,並得到向助坤之認同。被告向助坤於同年8月7日、8月15日曾以LINE對其女向○妤、原告之弟王順平自承「在外面另組家庭」(見原證4)、「外面有生小孩對婚姻不忠」等語(見原證5)。故被告謝炘妤辯稱:其與被告向助坤於105年1月發生性關係一次後,即未再與被告向助坤交往等語,並不可採。綜上,被告二人外遇生有乙子,並另組家庭,共同故意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則以:被告謝炘妤於104年中、後,協助向助坤遊覽車業務,為隨車小姐,其雖於105年1月間,在明知向助坤與原告仍有婚姻關係存在下,與向助坤發生性關係致懷孕生子,地點在內湖區成功路的大客車停車場,惟發生該次性關係後,兩人均謹守男女分際,並未交往。被告謝炘妤於小孩出生後迄今,均係獨自照顧、扶養小孩,從無介入原告與被告向助坤婚姻關係之意思,更無使小孩認祖歸宗之念頭。111年5月間,係向助坤因新冠肺炎遭遇生死存亡之際,為激勵其求生意志,被告謝炘妤方使小孩透過視訊稱向助坤「爸爸」。原告與被告向助坤之婚姻關係,於104年間被告向助坤以遊覽車為家,即已名存實亡,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狀態蕩然無存,原告今再重執配偶權,以向助坤與謝炘妤發生性關係產下乙子,主張配偶權受侵害,而有精神上痛苦,實無理由。原告稱其於111年6月才知道被告二人生有乙子,之前有八年,夫妻二人毫無互動,縱使原告因此受有痛苦,亦屬輕微。事實上,要不是向助坤病危,需要原告出面處理醫療問題,雙方恐到現在仍不會往來。被告向助坤、謝炘妤從來沒有否認是朋友關係,但不能說向助坤去謝炘妤店裡看小孩,就說是逾越男女朋友分際。原告指稱被告二人在萬華區共組家庭,純屬原告臆測,並無此事等語置辯。經查,被告謝炘妤於104年中、後,協助向助坤遊覽車業務,為隨車小姐,其於105年1月間,在明知向助坤與原告仍有婚姻關係存在下,與向助坤發生性關係致懷孕生子,地點在內湖區成功路的大客車停車場,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雖被告謝炘妤辯稱:發生該次性關係後,即未與被告向助坤交往等語,惟查:被告謝炘妤為遊覽車隨車小姐,因工作關係,與被告向助坤相處時間甚久,有時跑車到外地,甚至需要在外過夜,被告二人共處機會甚多。之後,被告謝炘妤於107年4月30日經營香味亭鍋燒麵,於113年4月1日轉讓他人,有商業登記抄本可稽(見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360號卷),據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網路部落客於108年7月21日針對被告謝炘妤所經營之香味亭鍋燒麵所發表之食記所拍攝之照片,係由被告向助坤之女兒提供予原告訴訟代理人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75頁),被告向助坤之女兒向原告訴訟代理人指稱第一張照片內之人即為被告向助坤,且據原告訴訟代理人陳稱:其於離婚案開庭時有看到被告向助坤,其亦可確認照片之人係被告向助坤無誤等語,本院勘驗該照片雖然只有拍到上半身左側,但有拍到五官,足以辨識為何人,原告訴訟代理人主張該照片之人為被告向助坤等語,堪予採信,倘被告二人未繼續交往,為何被告向助坤會出現在被告謝炘妤的店內?又依被告訴訟代理人陳述,被告向助坤於111年5月間確診感染新冠肺炎第一時間,係打電話給被告謝炘妤求助,依常情判斷,被告謝炘妤應是向助坤生命中與配偶地位相當之人,否則被告向助坤有原告為配偶,怎會第一時間打給被告謝炘妤求助。次查,被告向助坤在臺大醫院治療期間,被告向助坤之女向○莉、被告謝炘妤均有加入臺大醫院所建立之LINE群組,被告謝炘妤將其與被告向助坤所生之子之錄音檔上傳至該群組,該子喊被告向坤助爸爸,欲激發向助坤的求生意志,此亦可證明被告向助坤與被告謝炘妤仍有往來,否則被告二人所生之子不會認識向助坤,稱其為爸爸,向助坤也不會認出是其兒子的聲音,激發求生意志。再查,111年7月4日,被告向助坤之臉書稱「我不是小向本人,我是小向的太太,小向在病危,我討錢討不到這些錢,都欠很多年了,每個人都裝死」(原證19),被告謝炘妤雖辯稱:那是向助坤自己寫的,非出自謝炘妤之手等語,惟查,向助坤那時還病危,身體應該十分虛弱,應不至於還有力氣發文罵人,文中亦提到「我不是小向本人,我是小向的太太,小向在病危,我討不到這些錢」,加上被告向助坤向女兒自承「有授權謝炘妤使用其帳號登入向助坤的臉書」(見原證20),堪認原證19是被告謝炘妤使用向助坤之帳號登入臉書所發文,足證被告謝炘妤對外是以向助坤之妻自居,並取得被告向助坤之認同。又被告向助坤於同年8月7日、8月15日曾以LINE對其女向○妤、原告之弟王順平自承「在外面另組家庭」(見原證4)、「外面有生小孩對婚姻不忠」(見原證5),綜合以上證據,可證被告二人外遇生有乙子,並另組家庭之事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之誠實義務,與婚姻外之第三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即屬違反因婚姻關係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並對他方造成損害,不以通姦或相姦行為為限,且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應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告二人外遇生子並另組家庭,逾越社會一般通念對於已婚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已不法侵害原告婚姻之圓滿狀態與幸福,自屬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而享有之夫妻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洵屬有據。被告雖辯稱:原告與被告向助坤之婚姻關係,於104年間被告向助坤以遊覽車為家,即已名存實亡,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狀態蕩然無存,原告今再重執配偶權,以向助坤與謝炘妤發生性關係產下乙子,主張配偶權受侵害,而有精神上痛苦,實無理由。原告稱其於111年6月才知道被告二人生有乙子,之前有八年,夫妻二人毫無互動,縱使原告因此受有痛苦,亦屬輕微等語。惟查,原告與被告向助坤之婚姻於113年5月21日經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360號離婚等事件,調解離婚成立,並於113年5月27日申請登記,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在113年5月21日調解離婚前,原告與被告向助坤之婚姻關係仍存在,在婚姻關係未消滅之前,縱使被告向助坤因工作關係必須睡在遊覽車上,或其與原告間因金錢管理發生爭執,因此未與原告同居,被告向助坤仍負有婚姻之誠實義務,其與婚姻外之謝炘妤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即屬違反因婚姻關係之義務而侵害原告之權利並對原告造成損害,被告謝炘妤與被告向助坤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被告二人共同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並依同法第195 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 六、按慰撫金之性質在於補償及調整被害人所受精神上之損害, 其核給之標準,應斟酌加害者與被害者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參照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查原告高中畢業(見戶籍資料),現為家庭主婦,有不動產,財產總額見卷內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向助坤高中畢業(見戶籍資料),為遊覽車司機,無不動產,財產總額見卷內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謝炘妤國中畢業(見戶籍資料),現打零工為業,無不動產,財產總額見卷內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情。本院審酌兩造之學歷、職業、經濟能力、對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所造成破壞之程度、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慰撫金以40萬元為適當。 七、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被告向助坤自113年4月2日起,送達證書見113年度家調字第360號卷;被告謝炘妤自113年7月27日起,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5頁),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份,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份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