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V-113-訴-1446-20250120-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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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佳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意森即群宸國際法律事務所、方道樞即 詠御國際法律事務所、邱叙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2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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