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CDV-113-訴-1455-20241016-4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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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55號 原 告 黃君緯 被 告 林峰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林鋒玉」記載,應更正 為「被告林峰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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