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DV-113-訴-1484-20241217-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84號 上 訴 人 羅正良 被上訴人 羅正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1484號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萬9,0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9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