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V-113-訴-1486-20241111-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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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86號 聲 請 人 黃琬婷 即被告 樓 相 對 人 蘇鴻昌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行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5萬元」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5萬元」;事實 及理由欄三、㈢及四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記載,應更 正為「原告應給付被告5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