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CDV-113-訴-1486-20241113-5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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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86號 上 訴 人 黃琬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鴻昌(原名:蘇鴻章)間因113年度訴字 第148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內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之裁判費,以 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 聲明,並按聲明不服程度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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