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V-113-訴-1490-20250207-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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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柳力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67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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