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DV-113-訴-1571-2025031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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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71號 聲 請 人 余雲烈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徐銘甫等與被告林志陳等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 事件,聲請許可代被告林志陳、呂莉萍承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 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命聲請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