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CDV-113-訴-1654-2025012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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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天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全方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劉小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8,000元,而上訴人係於民 國114年1月4日提起上訴,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000年0 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5,5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