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V-113-訴-1663-20250107-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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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63號 上 訴 人 林素貞 被 上訴人 黃銘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6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10萬9,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533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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