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3-訴-1687-20241004-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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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世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杜佳臻因113年度訴字第1687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97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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