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V-113-訴-1695-20241111-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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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永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財統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69,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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